|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梅州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组织和行为,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交易所是梅州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域性各类产权交易的合法规范场所。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按照“有偿诚实、等价互利、规范有序、依法成交”的原则,以促进企业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和推进现代企业制度为宗旨,为企业产权转让创造条件和提供综合配套服务。
第二章 注册地点
第四条 交易所注册地点:梅州市嘉应西路 61-65号。
第三章 经营范围
第五条 交易所经营范围:依法组织国有(集体)产权的交易,为产权交易各方提供交易场所,技术手段,交易信息及开展产权交易提供相应的经济、政策、企划、咨询、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配套服务,以及有关的培训。代办招商、租赁、托管经营、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
第四章 交易所职责
第六条 交易所是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事业法人。其职责:
(一)拟定我市产权交易的发展规划,定期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产权交易有关情况;
(二)提供产权交易必要的场所、设施和相关服务;
(三)查验产权交易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
(四)依法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监督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执行交易合同的情况;
(五)收集、发布产权交易的信息,为产权转让企业提供资产评估、法律咨询、产权拍卖等方面服务;
(六)出具产权交易的凭证,并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
(七)负责对交易对象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查验,集中办理产权交易双方交易签约鉴证;
(八)其它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交易所实行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所长负责制。
第八条 所长由交易所主管部门任命。所长是交易所的法人代表。
第九条 所长职责:
(一)全权负责交易所日常业务活动;
(二)代表交易所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三)拟定交易所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定交易所业务规则;
(五)决定交易所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方案;
(六)决定下设职能部门、管理人员人选和工作奖惩方案。
第十条 根据交易所业务经营和发展需要,可下设若干职能部门,负责处理交易所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提高效率。
第六章 交 易
第十一条 产权转让方可以是境内外拥有产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产权受让方可以是境内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的范围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整体产权或部分产权,国有(集体)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制企业中国有(集体)股权,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资产);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或其他企业的国有、集体产(股)权及依法批准进行交易的其他产权。
第十三条 产权交易程序为:申请登记、挂牌上市(公示)、咨询洽谈、确定交易价格、签约成交、结算交割、出具证明、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在洽谈查询基础上,实行市场竞价,受让条件最优惠者优先成交,低于委托最低价的不成交。
第十五条 交易方式采用拍卖、招标、竞投、协议转让及经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双方成交,应签订由交易所提供的统一格式交易合同,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第十七条 产权转让企业在交易所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时,要求对个别内容进行保密的,交易所对需保密的内容与范围,应作出承诺。
第十八条 交易所在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交易原始记录、文件、凭证,将完整保留十年。
第十九条 交易所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转让方、求购方和受让方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参与交易活动。
第七章 结算与产权转移
第二十条 交易所设结算部门,对交易所的交易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有关信息发布、公告、传输、洽谈、查询、产权客体的现场察看等交易前期费用,由进行被转让产权企业自理。
第二十二条 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双方都需向交易所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或服务费。
第二十三条 在各结对洽谈双方正式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前,产权转让双方应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产权转让合同生效后,产权转让方应积极协助,使有关产权变更得以顺利完成;受让方按合同规定及时缴付交易价款。任何一方违约,其缴纳的保证金由交易所视违约行为作全额不予退还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结算交割后,产权交易双方应凭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转让合同,到国资、银行、税务、财政、国土、房管、劳动、工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章 会 员
第二十五条 交易所随产权交易区域性市场的形成和业务拓展,逐步推行会员制。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法人投资主体、证券公司、会计、资产评估、律师等中介机构,异地产权交易机构和投资顾问公司等均可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批准成为会员,取得交易所会籍。
会员的权利:
(一)有权依照交易所制定的产权交易规则进场从事产权交易活动;
(二)有获得交易所服务的优先权;
(三)有对交易所业务开展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有权优先获得交易所发布的产权交易信息,参加交易所举办的培训、咨询等有关活动。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梅州市产权交易所章程》及交易所有关规则;
(二)及时向交易所反映、反馈产权转让信息、动向和运作过程中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应对产权交易中需保密的事项保密;
(四)按规定交纳会员年费和各项有关费用;
(五)接受交易所的管理。
第九章 纠纷和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对严重违反本所章程、规则的当事人,有权依法按照有关规则处理,对违反行政或者刑事法律法规的可移交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章 财务和会计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务监督制度的规定,制订交易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二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一章 劳动管理
第三十条 交易所职工的聘用、辞退、解聘、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如需要加以补充、修改,须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通过。
梅州市产权交易所
二OO三年三月十八日 |